沧州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沧州图书馆(英文名称为:Cangzhou Library)。

第三条  本馆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上海路。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3362.19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主管单位: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沧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宗旨:保存、传承、传播人类文明成果和科学文化知识信息,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资源与服务来满足个人和团体在终身教育、自主决策、文化发展和休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第九条  业务范围:

(一)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为读者提供多种载体的文献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培养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三)为领导机关决策、社会科研与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信息参考咨询服务和网上信息推送服务,同时开展展览、教育培训、讲座等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馆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有收藏和利用馆藏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推选本馆内部人员担任理事;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五)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

(六)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馆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为读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图书服务;

(二)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四)依法接受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五)依法公开有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二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方代表3名:沧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各1名。政府方代表一般由举办单位提名,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本馆代表4名:馆长、党支部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馆员(职工)代表1名。馆员(职工)代表由馆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三)社会方代表4名: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代表,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向社会公开聘选。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管理制度;

(三)审议本馆服务、馆藏等重大政策;

(四)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名人选;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评议馆长和管理层的工作;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下届理事会组建方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七)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同意,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其中第二次定期会议为理事会会议暨年度专家咨询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涉及全体馆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馆员代表会议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有以下几种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经充分调查论证就做出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重大专业事项未听取专家意见就做出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事项未经请示报告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条  理事会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联络理事并为理事及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

(四)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一名,对理事会的财务状况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理事会理事、管理层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等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图书馆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及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图书馆经费预算,进行财务资产管理;

(四)开展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定期向图书馆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图书馆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图书馆馆长、副馆长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并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图书馆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二)管理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图书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图书馆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七条 图书馆法定代表人由馆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人代表资格。

第六章 员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员工,由管理层按照岗位职责、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用)。

第五十一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用)、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员工从事图书馆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馆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保存、服务、处置的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馆文献信息资源收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日益增长的读者需求和本市经济、文化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二)与本馆文献资源建设规划、采集方针及服务功能相匹配;

  (三)有利于形成资源体系和特色;

  (四)有利于促进区域文献资源共建共享;

  (五)有利于积淀与丰富历史文献;

  (六)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第五十七条  本馆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文献信息资源:

  (一)采购;

  (二)征集;

  (三)接受呈缴;

  (四)接受捐赠;

  (五)其他合法方式。

  第五十八条  本馆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妥善保管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或者易损文献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属于文物的,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馆免费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查询、借阅服务、流动服务,免费开放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文献数字化与数字阅读服务,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为特殊群体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服务。

  第六十一条  本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进行处置。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图书馆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十三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

第六十五条  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六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

第六十七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管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本馆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理事、馆员及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单位人事任免

(二)重大财务开支信息

(三)行业作风建设信息

(四)其他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一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协助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织,监督清算工作,发挥决策咨询职能。

第七十二条  本馆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经理事会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本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馆长办公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章程修改案经本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沧州市图书馆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执行。